河北省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本月起上调
日前,从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唐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本月起做出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至150元不等;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元和120元;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部分按照唐山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31元标准的50%、40%、30%确定,即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16元、972元、729元;供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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