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贷实付颠覆中小银行扩张路径
10月23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开始全面实施。当月18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也已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银行业内奉行多年的“实贷实存”,将被“实贷实付”取代。
这是投入平静湖面的小石子,还是一颗“小男孩”原子弹,一时恐难以判断。
10月14日,2009年第三次大型银行风险分析会上,银监会明确要求大型银行,“严格按照新的办法管理贷款,在银行业中发挥排头兵和表率作用”。多位中小银行人士也告诉记者,他们均已就《办法》开展培训,严格执行。
2009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电视电话)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再次强调,改进风险管理流程,全面推行新的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和《指引》倾注了监管者的良苦用心――通过加强贷款支付的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堵塞一些贷款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不过,对于《办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银行业内存在不同声音。
大行的反应较为平静,但多位中小银行人士认为,“实贷实付”将对银行的对公存款业务带来影响,并进一步影响中小银行的扩张,尤其是近年来以跨区域经营为主的城商行。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实贷实付”将进一步约束信贷冲动。对于资金紧张,并已习惯于实贷实存的企业,其信贷融资将受到影响。以今年的情况来看,此类企业主要分布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筑类、房地产等行业。
银行似乎更着急。目前一些银行已开始“做企业的工作”,对已审批的贷款,让企业尽快提款;有些项目贷款原本是为明年1月份做储备的,也尽量赶在《办法》实施前发放。
影响:新设分行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办法》的实施,将减少贷款挪用风险,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进入实体经济,支持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但对于会否影响到银行的业务发展,业内存在不同的声音。
“对存量的影响应该不大,但新设分行会受到较大影响。”一位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称,因为新设分行都是以资产业务带动负债业务,即通过发放一定的贷款,形成存款的来源。
实际上,大多数资金紧缺的企业,首先看重的是能否拿到贷款,而非财务成本,他们担心的是货币信贷政策会否变动。加上银行也有拉动存款业务的想法,所以,此前实贷实存之下,贷款派生存款的做法比较普遍。
而《办法》实施后,采用实贷实付,要求借款人根据需要进行提款,由于并不能保证借款人所有的交易对手都在贷款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所以,资金不能有效归行,从而影响到对公存款业务。一位中小银行对公业务人士对此表示担忧。
如此一来,中小银行规模扩张的速度将受到影响。近年来,一些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飞速增长,“正是依靠对公派生存款。”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人士称。不难理解,中小银行普遍缺乏网点优势,传统的扩张路径是依靠对公贷款派生对公存款,不断放大,其实就是货币创造的一般原理。
以中信、浦发、民生、兴业等4家股份制银行的情况来看,今年6月末,对公存款占全部存款的比重,分别为83.53%、67.01%、79.54%和70.18%。工行同期的对公存款占比仅为49.5%。与此同时,这4家股份制银行对公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更高,分别高达90.1%、86.14%、86.21%、79.39%。
相对而言,大行更加乐观。
10月20日,一位大型银行财务负责人则表示,《办法》的具体影响暂时还很难判断。他认为,对大行的影响应该会小一些,一是大行的资金量大,二是目前大行的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业务已有较好发展,可以将上下游企业的资金串起来。
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以前借款人拿到贷款后,又存入银行,主要是配合贷款银行,解决一个时点规模的问题,但“也不可能让借款企业的(信贷)资金长期存在银行账户上”。
不过,企业方面,似乎还没有感知《办法》的影响力。
一位银行监管人士称,实贷实付、分步提款的做法已被一些客户接受,银团贷款便是如此。一些对财务成本更为敏感的强势客户,也会在授信额度内,分步提款。
而在银行授信额度下达后就急着提款,不考虑融资成本的,今年较为典型的是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因为他们担心货币信贷政策变了,银行不再放款。”多位银行人士称。
对策:强化资产负债管理
面对潜在的影响,商业银行如何应对?
“要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测算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以及期限匹配的严密性。”前述上市银行管理层人士建议,银行不能看到资金就发放贷款。现在非常典型的是,期限错配严重,短期资金被长期化使用。
今年1-9月份,个人和对公中长期贷款分别增加1.17万亿元和4.3万亿元,累计占全部8.67万亿元的63.1%,剔除票据融资,占比更高达70%。
在2009年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刘明康强调,要始终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合理安排贷款期限结构。
但“如果对公派生存款的路径受阻,将会导致银行的资产缩水,存贷比攀升。”前述银行投行人士担忧,所以,银行在承诺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实贷实付的问题。最新的同业交换数据显示,9月末,12家股份制银行的存贷比约为78%,已整体越过75%的监管红线。
前述上市银行高管称,过去银行的资金来源只有存款,现在多样化,如协议存款、发行金融债等,核心是资金的期限匹配要严谨。截至10月21日,今年新发金融债(含次级债)规模达到10206亿元,逼近去年全年的发行规模,同比多增1904.5亿元。
“提升管理水平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确实要有自身的特色,进行差异化经营。”前述城商行人士直言,很多城商行都在走传统股份制银行的老路,把资产规模做大,而忽视自身特色的培育;今后,此路或将不通。
虽然“对公立行”曾被奉为神明,对公业务也确实制造了股份制银行快速扩张的奇迹,但一些中小银行人士目前已开始质疑其生命力。
2009年6月末,对公业务依赖程度低的招行,资产规模为19727.68亿元,在3年半的时间内,增加1.69倍;与招行同一年(1987年)诞生的中信银行,擅长对公业务,但在相同时期内,资产只增加了1.36倍。
问责:“实贷实付”不含糊
“我们在《办法》的学习过程中,非常强调合规性。因为不按照要求做,要被问责、处罚。”前述中小银行人士直言。
由于 “实贷实存”现象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活动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往往会因为相对自由的用款环境而将贷款挪作它用,形成不良贷款,并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此番《办法》和《指引》要求所有贷款支付原则上都采用受托贷款人支付方式。将实贷实存改为实贷实付,即贷款获批后,需要按合同约定由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即时划至借款人交易对手那里。
不过,有银行业内人士分析,《办法》中并未禁止借款企业先提款、后支付的做法,这或许可以部分保留实贷实存;当前一些建筑类企业普遍采用此类做法,让银行先行发放贷款,到实际使用时,接受银行的支付管理。
但因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属于不间断、连续完成的动作,所以,先提款,后使用,只可能存在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根据《办法》,即便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应先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明确要求借款人:账户内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小额支付标准(单笔金额不超过5%或5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约定用途和金额限制对外支付。
借款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借款人受托支付。贷款人一旦违反《办法》的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将有可能受到严厉的问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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