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二十六章预习讲义(3)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例26-2】(P559)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200÷20000=1.91(元/股)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60000×2%×(1-25%)=90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000=0.15(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900)/(20000+6000)=1.50(元/股)
【例26-3】沿用【例27-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60000×2%=1200(万元)
负债成份公允价值:1200÷(1+3%)+1200÷(1+3%)2+61200÷(1+3%)3=58302.83(万元)
权益成份公允价值:60000-58302.83=1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302.83×3%×(1-25%)=1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00/10=6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311.81/6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0+6000)=1.52(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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