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章1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基础理论(略)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1、破产原因(P250)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P250-251)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解释】(2010年新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颁布)的规定,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不能以债权人无法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等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案件时,要从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对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等进行释明,或者采取相应罚款、训诫、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债务人仍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影响清算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上诉
(1)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53-254)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
【解释2】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
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综合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 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破产程序开始后,有可能引入“刀下留人”的和解、重整程序。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
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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