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章4
第五节 破产债权
【解释】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包括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P268)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而非受理)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009年原制度综合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268-270)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解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1】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解释2】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1?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4)选项D:管理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答案】A
【解析】(1)选项AD: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2)选项B: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选项C: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开始前可以补充申报。
10、保证人
(1)债务人(被保证人)破产
①连带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债务追偿问题上,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的选择权。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债务人先作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先作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解释1】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解释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②一般保证
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追偿。
【解释】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破产
①连带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进行追偿。主债务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②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债务人的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一般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果债权人先从一般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后,再按照一般保证人实际应承担的补充保证责任,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规定的清偿率,向债权人支付,余额由人民法院分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一般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免除
B、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的破产案件后,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C、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
D、丙企业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确定
【答案】BC
【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2)选项CD:一般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数额确定(而非债权人实际分配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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