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辅导讲义第六章(5)
第五节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一、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123)
情形 | 评价不利影响的因素 | 防范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 | 因密切关系和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 (1)将该人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
二、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教材P124)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在此期间,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也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
(2)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符合;
(3)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项目组或该客户提供咨询;
(4)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三、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教材P124)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
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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