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九章1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368)
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相对性(2009年新增)(P370)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主体上的相对性
(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出诉讼。
(2)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上的相对性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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