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辅导讲义第四章(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和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准则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掌握)
会计师理由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七项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关注结论性语言,例如,和具体数据;考试出题一般与职业道德结合考
二、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主任会计师可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8)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果,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
为此,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三、职业道德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执行任何类型的业务,都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值得说明的是,执行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守独立性要求。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必要的途径予以强化。这些途径有:
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2.教育和培训。
3.监控。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2.具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3)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编制并保留禁止本所人员与之有商业关系的客户清单,并将清单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以便其评价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将清单的任何变更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及时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以帮助其满足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2)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3)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会计师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适当人员,如认为必要,还应当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专家和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3.获取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
4.防范关系密切的威胁。长期由同一个高级人员执行某项鉴证业务可能造成的亲密关系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1)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这里的防护措施包括轮换高级人员或要求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大,因此,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四、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对客户和自我评价)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1.考虑的主要事项。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2)客户的经营性质;(如果行业不景气,舞弊可能性增强)
(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7)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2.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1)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2)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询问可以涵盖客户管理层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态度。
(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充分获取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或这些信息可能显示客户不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其对业务风险的影响。如认为必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利用
(4)调查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及其他有问题的人员进行背景检查,并评价获取的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诚信的了解程度,通常将随着与该客户关系的持续发展而增加。
(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新业务前,还必须评价自身的执业能力,不得承接不能胜任和无法完成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2.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3.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5.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如果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理解,并形成书面业务约定书,将对业务的性质、范围和局限性产生误解的风险降至最低。
(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考虑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的影响。
必要时,可以考虑终止该客户关系。
2.考虑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的影响。
3.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时的考虑。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2)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3)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4)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五、人力资源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1.招聘;
2.业绩评价;
3.人员素质;
4.专业胜任能力;
5.职业发展;
6.晋升;
7.薪酬;
8.人员需求预测。
解决人员需求预测问题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完成其业务所需要人员的数量和素质。
(三)招聘
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持续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1.职业教育;
2.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3.工作经验;
4.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五)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
(六)项目组的委派
委派项目组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业务完成的质量。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1)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2)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3)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委派适当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清楚界定和告知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以使其能够发挥对某项业务质量的控制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连续服务同一客户的期限及胜任情况。
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委派项目组成员时应考虑下列事项:(7)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6)
六、业务执行(比较重要,包括:指导、监督与复核;咨询;意见分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1.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总体要求。由于业务执行对业务质量有直接的重大影响,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监督与复核。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3.监督的具体要求。合理有效的监督工作,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向客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的必要保证。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内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1)追踪业务进程。要求项目负责人在业务进行中适时实施必要的监督,以检查各成员是否能够顺利完成业务工作。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问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项目负责人在考虑这些事项后,可能决定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在各成员之问做适当的工作调整,或要求成员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执行的工作达到计划方案的要求。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4)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4.复核的具体要求。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因此,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二)咨询
1.咨询的总体要求。项目组在业务执行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当这些问题和事项在项目组内不能得到解决时,有必要向项目组之外的适当人员咨询。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2.咨询的具体要求:
(1)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2)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3)适当确定被咨询者。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在适当情况下,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4)充分提供相关事实。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5)考虑利用外部咨询。
(6)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
1.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意见分歧应当符合下列两点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认识到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才有利于意见分歧的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或监管机构进行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
2.对出具报告的影响。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与八监控区别)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为了保证特定业务执行的质量,除了需要项目组实施组内复核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客观),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充分体现了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更不能替代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合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例题07年简答]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戊公司2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项目负责人是C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项目组成员D发现有迹象表明戊公司存在重大舞弊风险。项目组成员E提出应当针对该舞弊风险实施追加程序,并建议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C注册会计师认为戊公司管理层非常诚信,不会出现舞弊情况,戊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无须考虑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C注册会计师坚持自己的主张,对戊公司20×7年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
要求:根据中国注册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请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在业务质量控制中,不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错误的,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对于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也是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复核的,由于项目组成员D已经发现有迹象表明戊公司存在重大舞弊风险,所以应该是必须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业务质量控制中,C注册会计师在项目组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出具审计报告是错误的。对于审计工作中,审计组人员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出具报告。对于应进行项目控制复核后方可出具报告的情况下,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不得出具报告。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下面分别展开
A.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确定复核的性质就是决定采用怎样的方法实施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B.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做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4)是否巳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5)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6)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7)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8)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C.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否则不应当出具报告。
D.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E.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七、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1.遵守及时性原则。
2.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3.针对客户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业务时的归档要求。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下面分别展开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除特定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这些特定情况有: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四)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对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l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在实务中,客户基于某种考虑和需要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确保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业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具体业务的特点和分析客户要求的合理性,谨慎决定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披露这些信息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就不应当满足客户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对鉴证业务,如果披露这些信息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就不得向客户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八、监控
(一)监控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实施监控的目的,是为了评价:
1.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二)监控人员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三)监控内容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监控的内容,包括:
1.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质量控制制度运行的有效性。
(四)实施检查
1.检查的周期。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2.检查的组织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下列主要因素,确定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6)
3.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值得说明的是,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只是监控过程的组成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实施监控。
4.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考虑到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缺乏适当的内部资源,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1.确定所发现缺陷的影响与性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偶然)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必然)
2.适时将缺陷及补救措施告知相关人员。
3.提出改进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4.监控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的处理。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5.定期告知监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2)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3)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六)监控的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2.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1)已实施的丁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2)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2.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对于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投诉与指控,如来自客户人员和客户的往来方(如客户的供货商)等,由于他们不必担心会因此失去工作,也不涉及明显的个人利益或动机,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可以认为,他们的投诉和指控具有较高程度的真实性。
如果投诉和指控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予以保密,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披露其姓名。只有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才可能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质量问题。
如果收到匿名的投诉和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全体人员表明,与实名的投诉和指控相比,匿名的投诉和指控更难调查和反馈,鼓励用实名投诉和指控。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表明所有的投诉和指控都将得到记录、调查并会将结果反馈给投诉和指控人。反馈调查结果通常采取书面形式。
3.调查、记录投诉和指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本所内部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4.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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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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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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